政府法制

博州印发《自治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年12月27日 10:58 来源:赵雪 州人民政府法制办  点击:[ ]

12月20日博州印发了《自治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为博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法治保障。

《意见》提出,2017年12月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场(街道)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法律顾问团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博州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模式。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自治州各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方式遴选,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自治州各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意见》明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和对接工作。在自治州各级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公职律师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职业年限。

《意见》强调,自治州党政机关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有步骤地推进自治州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分享到: 新浪微博 更多


上一条:博州积极开展“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
下一条:博州五大措施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

关闭